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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答疑: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如何區(qū)分?

【摘要】2020年初級會計基礎階段正在進行中,閩州教育小編分享“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答疑: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如何區(qū)分?”這是考生在平時學習中涉及較多的咨詢問題,希望考生在學習教材時,牢記訴訟時效計算時間知識點,本篇為您答疑解惑。

問題: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如何區(qū)分?

解答:

一、中止(事由不可控,最后 6 個月內(nèi))→暫停

事由: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其他人控制

二、中斷(事由可控)→重新開始

事由: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要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出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例題】下列選項中,不會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是()。

A.當事人提起訴訟

B.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C.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D.因不可抗力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

【答案】D

【解析】在訴訟時效最后 6 個月內(nèi),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止。選項 D,屬于訴訟時效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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