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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證考試備考:高等教育法規(guī)概論之高等學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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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資格證考試備考:高等教育法規(guī)概論之高等學校

  第一節(jié) 高校學生的權利和義務

  一、高校學生的權利

  (一)受教育權利界說:

  1、受教育權利的涵義;2、受教育權利的性質(zhì)

  (二)高校學生的權利由兩部分組成(P183)

  一、作為學生,他享有與其他層次學生一樣的基本權利,《教育法》第42條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

  二、作為高等學校的學生,他又享有其他層次學生不具備的具體權利,而這主要由《高等教育法》規(guī)定。

  1、學生的基本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這是學生最基本的權利;(2)獲得學金權;(3)獲得“公正評價權”;(4)獲得學業(yè)證書和學位證書權;(5)申訴起訴權。

  2、高校學生的特殊權利

  (1)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權;(2)組織社團權。

  (三)高校學生受教育權利的法律保護

  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高等學校的行政相對人地位

  定義:

  行政相對人:是指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的一方當事人,是依法接受國家管理的個人和組織,是被管理的一方。

  簡答:我國的大學或高等教育與西方有所不同(P84):

  在長期的歷史發(fā)展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獨特的傳統(tǒng)——政教合一,并表現(xiàn)出如下特點:

  1、高等學校由政府出資興辦,教育經(jīng)費由政府提供,因而在經(jīng)費上嚴重依賴于政府,由其任意確定。

  2、高等學校校長同時又是國家官員,與一般朝廷命官一樣,通過吏部考核錄用。教師也是國家官員,其選拔、考核、任免、待遇分不同層次分別由政府確定。

  3、學生的入學名額、資格、待遇及考試等事務均由政府確定。

  4、學校的教學內(nèi)容、教學計劃安排由政府確定。

  5、政府還要為高等學校制定學規(guī),內(nèi)容涉及學生的升學、退學、學校的教學、考試、假期諸環(huán)節(jié)。

  高等學校也并非僅僅只能被動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作為行政相對人,它也享有一定的權利,(P86)如:

  1、參加行政管理權;

  2、受益權,即可以依據(jù)法律從行政機關處獲得獎勵;

  3、了解權,高等學校對行政機關的管理活動有了解的權利,其了解權同時構成行政主體行政公開的義務;

  4、協(xié)助行政權,在法定條件下,高等學?梢詤f(xié)助行政機關做某些管理工作;

  5、批評、建議、控告、檢舉權;

  6、復議和訴訟權,高等學校如果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有權依法向有關機關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

  7、獲得補償和賠償權,當高等學校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職務行為影響時,有獲得行政補償?shù)臋嗬?/span>

  (二)公立高等學校的法人地位(P87)

  根據(jù)《民法通則》的上述規(guī)定,事業(yè)單位成為法人要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chǎn)或者經(jīng)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當公立高等學校與其他平等的公民、法人發(fā)生民事關系時,其法律地位是法人,享有獨立的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公立高等學校的公法人地位

  公法人地位具有以下含義:

  首先,公立高等學校是法人,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

  其次,它是依行政法設立的公法人,其設立、廢除、變更和內(nèi)部組織規(guī)則由行政法規(guī)定,不受公司法的拘束。

  第三,它是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不同于行政機關等普通的公法人。作為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公立高等學校與政府之間不是行政隸屬關系,而是兩個公法人之間的外部行政關系。作為公法人中的特別法人,公立高等學校與教師之間構成的是一種特殊的行政法律關系。

  二、私立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 具有法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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