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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證考試備考:高等教育法規(guī)概論之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節(jié) 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質(P1)
定義:
法律:是體現(xiàn)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并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則的總和。
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質而言,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是規(guī)范教育活動,調整教育行政關系(事實上也包括部分教育民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簡答:理解教育法的定義,我們應該把握以下幾層意思:(P2)
教育法是國家干預、管理和協(xié)調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機關是一個管理者,而且也是一個協(xié)調者、服務者);
教育法是規(guī)定教育管理過程中和實施教育教學活動過程中不同主體的地位及其權利與義務的法律;
教育法是國內法,它是由各種教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構成的整體(我們所講的教育法就是由上述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等具有不同效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所組成的一個整體。我們不能把教育法僅僅理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P4)
教育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可以概括為: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教育法是憲法的重要實施法。
三、教育法與黨的教育政策的關系:(P7)
黨的教育政策是黨為完成一定時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務而規(guī)定的活動準則,它是黨實現(xiàn)對國家教育工作領導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黨的教育政策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它們都以四項基本原則為指導。教育法和黨的教育政策又有區(qū)別。這種區(qū)別具體表現(xiàn)在:1、制定主體不同,教育法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而黨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2、表現(xiàn)形式不同,教育法通過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規(guī)章形式表現(xiàn),內容比較明確、具體;而黨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決議、決定、綱領、宣言、口號等形式表現(xiàn)出來,內容一般比較原則。3、實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國家強制力,而黨的教育政策為人民群眾自覺的行動。4、調整范圍不同,黨的教育政策調整教育關系的范圍比教育法要廣泛。
第二節(jié) 教育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教育法的基本原則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P10)
(一)保證教育的社會主義性質或方向原則1、由工人階級掌握教育的領導權;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3、宗教與教育分離。(二)遵循教育發(fā)展的客觀規(guī)律原則1、教育與受教育者身心發(fā)展相互制約的規(guī)律;2、教育與社會發(fā)展相互制約的規(guī)律;3、教育具有相對獨立性。(三)體現(xiàn)人的全面發(fā)展原則,即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技術教育。
第三節(jié) 教育法的淵源和體系
教育法的主要淵源(P17)
我國教育法的主要淵源有: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教育法規(guī)、教育規(guī)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
(一)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法規(guī)制定的依據(jù),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依據(jù)。我國憲法規(guī)定成了教育法中最高層次的淵源。
1、憲法規(guī)定了教育的目的、任務和基本制度;2、憲法規(guī)定了教育活動中的德育原則;3、憲法規(guī)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權和從事科研、文藝創(chuàng)作等文化活動的自由;4、憲法規(guī)定了教育管理的權限。
(二)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教育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淵源。
1、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規(guī)定,我國的教育基本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共10章84條。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單行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教育單行法律的效力低于憲法和教育基本法。
(三)教育行政法規(guī)
行政法規(guī)是國務院根據(jù)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政管理的規(guī)范性文件,效力及于全國。行政法規(guī)的名稱一般有三種:即條例、規(guī)定和辦法。
(四)地方性教育法規(guī)
地方性法規(guī)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專稱。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jīng)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基常務委員會制定。
(五)教育行政規(guī)章1、部門教育規(guī)章;2、地方政府教育規(guī)章。
(六)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第四節(jié) 教育法律關系(P25)
一、教育法律關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關系就其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縱向的法律關系,即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另一類是橫向的法律關系,也稱之為教育民事法律關系。
※(一)教育行政法律關系(P26)
這種關系反映的是國家對教育的縱向管理關系。
1、教育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中必有一方為教育行政機關(行政主體)。
而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則是發(fā)生在作為行政主體的教育行政機關與教育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這種關系中,教育行政機關居于支配地位。
2、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具有不對等性。
3、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具有先定性。
4、教育行政機關在實體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具有重合性。
5、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間爭議的解決方式具有特定性。
(二)教育民事法律關系
教育民事法律關系則是一種橫向的法律關系。
二、幾種基本的教育法律關系
(一)學校與政府的關系
在我國,學校與政府的關系是按照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起來的。高等學校與政府的關系則可分為三種模式:一類為由國家教育部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一類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辦和管理的高等學校;再一類為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主辦和管理的高等學校。
(二)學校與社會的關系
財產(chǎn)所有權關系、相鄰關系、合同關系
(三)學校與教師、學生的關系
1、學校與教師的關系:在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學校與教師的關系是一種雇傭關系。在國家舉辦的學校,學校與教師的關系則是一種區(qū)別于勞動管理的具有人事性質的行政法律關系,即領導和服從關系。
2、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既是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又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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